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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首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9-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5月14日上午,迪庆州人民检察院诉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是迪庆州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迪庆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玉莲、检察员和劲松出庭履行职责。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魏建强担任审判长。庭审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观摩。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迪庆州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部署,切实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迪庆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倾倒工程弃土,覆盖农地、林地,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迪庆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2018年7月18日履行公告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维西至福贡维西段全程22.43公里,被告在承建第三合同标段路基标的施工过程中违法倾倒工程弃土,致使林地、农地被覆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且目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仍处于持续状态。迪庆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恢复农地生产条件和修复林地植被建设费用198824.40元,并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25068.20元。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秀美的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为了让已经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修复,就是要以此为契机警示被告及各市场参与主体,在今后的生产发展中不忘保护环境,铭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认可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得到维护;同时本案对全州相关组织及个人进行了一次意义深刻的警示教育,对引导企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滇公网安备 533421020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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